第六十五條、勞務派遣各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本條是對勞務派遣適用范圍的規定。
第六十七條、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不得自設勞務派遣企業的規定。
第六十八條、本條是關于非全日制用工定義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本條是關于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的規定。
第七十條、本條是關于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本條是對非全日制用工終止用工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本條是對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的規定。
第七十三條、本條是對勞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事項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本條是關于監督檢查措施和文明執法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 本條是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七十七條、本條是關于勞動者權利救濟途徑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本條是關于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的規定。
第七十九條、本條是關于組織或者個人對于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舉報的規定。
第八十條、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八十三條、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以及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低于當地******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不支付加班費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本條是關于訂立的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八十八條、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人身權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八十九條、
第九十條、本條是關于勞動者違法、違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第九十一條、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九十二條、本條是關于勞務派遣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本條是關于無營業執照經營的單位被依法處理后法律責任承擔問題的規定。
第九十四條、本條是關于個人承包經營者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九十五條、本條是關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所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