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總 則
******條 為保障城鎮企業職工離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第三條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保障水平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公平與效率、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城鎮企業及其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月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有權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五條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逐步實現省級社會統籌。
第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以下簡稱統賬結合)。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具體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農墾、森工系統(不含伊春林業管理局和已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運營收益;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滯納金;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上一年度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調整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并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相當于其離退休人員十年基本養老金的費用;不足以支付十年的,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批準,按照其在職職工年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八計算十年,再折半核定,五年后如有缺口,由有關部門統籌解決。
第十二條 職工應當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八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高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繳納,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月繳費工資低于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退休年齡為止,職工退休、退職后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企業和職工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四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或者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構成。
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戶基金實行分別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占用個人賬戶基金。個人賬戶基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勞動保障、財政部門應當對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并報財政部門審核,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復執行,并報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以及工會組織的監督。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法對繳費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情況進行檢查時,繳費單位應當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調查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助。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章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使用及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使用范圍:
(一)支付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離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
(三)支付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離退休、退職人員的喪葬補助金;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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